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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职能、完成安全保卫任务的过程中形成了公安工作的鲜明特点。认识这些特点,对于提高公安工作的社会地位,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增强人民警察的光荣感和自豪感,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理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
(一)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社会性。所谓阶级性,即警察与国家一致的特点。这是各国警察共有的特性。国家要求警察必须与国体一致,与政体一致,与国家意志一致,成为国家忠诚的统治与管理工具。我国公安工作也不例外。公安工作必须与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因此,公安工作必须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相一致。 所谓社会性,即公安工作与社会的联系是广泛而密切的。公安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乃至于每一个人。
(二)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
工作对象的隐蔽性和公开性,决定了公安工作的隐蔽性和公开性。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有的是隐蔽的,有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地进行的,因此公安机关就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秘密工作和公开工作去对付他们。 所谓秘密工作,是指为了不使对方察觉或了解意图,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开展的工作。 所谓公开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机关的名义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对方了解、认识直至使对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开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与公开工作是相辅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开工作进行掩护,秘密工作寓于公开工作之中;公开工作需要秘密工作做后盾,并为秘密工作创造条件。
(三)打击与保护相结合
公安工作具有打击与保护的双重特点,这是由公安工作的对象所决定的。由于工作对象不同,所以工作方式就有区别。对于侦查破案、拘留逮捕、审讯、处置突发暴力事件、制裁违法犯罪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以强制力进行打击;对于警卫守护、巡逻值勤等项工作,公安机关的工作对策主要是保护。 打击与保护,两者是紧密联系、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互为前提的。打击中包含着警戒预防,使人不敢以身试法;保护中包含着消除造成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当然,公安工作的有些对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击又有保护的双重作用。总之,公安工作的打击与保护作用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
(四)强制性与教育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是以国家暴力作后盾的,是以警察的实力即武装的、恃殊的手段作保障的,具有强烈的强制性。但公安工作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主要是教育,这不仅是对广大群众而言,就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在实施打击的同时,也要实行教育,以便使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五)集中性与分散性相结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统一性。要求在服从国家意志、实行宏观决策、领导与指挥等方面要高度集中。在战略战役部署每实施上,在法制与政策的结合上,在多部门横向协同上,要高度统一。这样才能形成整体一致、快速反应、多警种配合、多专业协作的整体合力。但犯罪分子是在不同时空出现的,这就决定了公安工作的分散性。对于高度分散的、隐蔽的,又不断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团作战”,而宜分散地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侦破,犯罪分子也宜一个一个地制裁。公安工作的集中性与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调一致、统一指挥、统一行动。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须通过分散的行动去实现。要防止只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的片面观点。
(六)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统治工具,人民警察作为国家的公务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的工作中必须坚定地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特别是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同时,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人民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费时,又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规律化,所以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是一致的。因此,公安工作是政策性与法律性相结合的一项工作。
二、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
公安机关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主要是通过公安专业工作来完成的。公安专业工作的主要特点是:
(一)复杂性
公安工作是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为主要任务的一项工作。公安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工作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安工作具有复杂性。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局势的变化,公安工作所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继续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弱化”的政治图谋,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活动;在国际反华势力的支持、鼓动下,境内外的敌对分子加紧活动;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在我国目前所处的体制转轨的特定历史时期,诱发、滋生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大量存在,治安问题的压力不断增大,刑事犯罪不仅数量增多,而且危害加剧。因此,只有清醒地看到公安工作面临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才能随时应付各种困难和复杂局面,掌握斗争的主动权,完成公安工作的任务。
(二)艰苦性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对敌斗争的复杂性,常常需要人民警察连续作战,打破劳逸节律和生活规律,有时几天几夜不睡,也不能正常饮食。这种普遍的、长期的超疲劳现象严重地损害了人民警察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不良的环境也常常给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带来异常的艰苦。不良的自然环境,如恶劣的气候条件、交通条件、地理环境等,都使人民警察在工作中要忍受异乎寻常的困苦。冬季,他们有时要在零下三十几度严寒中趴冰卧雪;夏季,有时白天要在地表40多度高温中激烈地奔跑,夜晚要忍受蚊虫的叮咬。检验处理高度腐败的尸体,更是常人难以忍受的。不良的社会环境也给人民警察带来不寻常的困苦。依法执行公务难免触及当事人的某些个人利益,产生对立情绪,人民警察往往遇到无理的指责、谩骂,甚至遭到攻击和报复。特别是有些人依仗权势,非法干预、阻挠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有的还对人民警察进行打击报复,威胁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这些都会对人民警察造成心理上的压力和损伤。
(三)危险性
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往往处于对抗性矛盾的第一线,经常同犯罪分子进行面对面的斗争。如采取强制的、暴力的手段制服正在实施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付犯罪分子的暴力反抗、拒捕、报复、袭击等;在处理治安案件或事件中受到不法分子的殴打伤害等。在同恶性灾害事故斗争中,人民警察也面临着巨大的危险,如在同火灾、水灾、风灾、地震等灾害斗争中,他们冒着生命危险进行工作,每年伤亡的数量大大高于其他行政部门。
(四)易受腐蚀性
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手中掌握着执法的权力,如果这些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行使职权的活动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就会滋生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包庇放纵罪犯等消极腐败现象。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在工作中经常接触社会的阴暗面和丑恶现象,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常常用金钱、物质、美女等各种手段进行腐蚀拉拢,在公安队伍中寻找他们的代理人或保护伞,这些对人民警察的腐蚀性极大。公安队伍每年都有一些不坚定分子受到腐蚀,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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