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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
晋教师[2019]11号
各市委编办,各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
现将《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0日
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2019年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认真落实《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2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晋政办发[2015]12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建设新时代山西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大力推进教育公平和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切实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村学校教师的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三、实施范围
我省特岗教师招聘计划分为国家特岗计划和省特岗计划,省特岗计划的招聘条件、招聘程序和履约管理同国家特岗计划相同。国家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为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省级贫困县的县以下乡镇初中、乡镇小学、农村小学和教学点。省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为国家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以内国家下达计划不足部分的县(市、区)及国家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以外的其他县(市、区)中的艰苦偏远山区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和教学点。
四、基本原则
1、特岗计划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省委编办,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负责编制特岗计划年度实施方案,对招聘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招聘工作由省教育厅和各市教育局具体负责,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岗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并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
2、实施特岗计划要与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相结合。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市、区),必须是教师队伍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市、区),必须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特岗教师,并且能够保证为特岗教师解决编制。
3、实施特岗计划要与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有机结合。切实加强农村学校教师补充,特岗教师要安排在县城驻地以外乡镇初中、乡镇小学,农村小学和教学点,优先满足农村小学和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县城学校不得补充新招聘的特岗教师。按照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强音体美、英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向本地生源倾斜。
五、资金安排
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特岗计划实施范围,通过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别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在岗教师人数和中央确定的补助标准与设岗县(市、区)据实结算。特岗教师在聘任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性补助标准,其他绩效奖励、津贴补贴由设岗县(市、区)根据当地同级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各设岗县(市、区)要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单位应缴纳的费用。以上所需资金,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基础上,不足部分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特岗教师所在地财政负担。
特岗教师招聘网上报名、笔试的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资格复审、面试等工作费用由各有关市财政负担。特岗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和体检等费用,由设岗县(市、区)财政负担。
六、招聘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学历毕业生。
2、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毕业生和全日制硕士及以上毕业研究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3、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年龄不超过30周岁(以招聘当年6月30日为界计算)。
4、在岗特岗教师或国家在职在编公职人员不得参加特岗教师招聘考试。
参加上一年度特岗教师招聘考试,资格审查通过无故不参加笔试的;笔试通过无故不参加资格审查的;被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无故不参加体检的;参加了特岗教师招聘的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已经通知签订《特岗教师服务协议书》,却无故不签的;签订了《特岗教师服务协议书》,却无故不到岗的;派遣到岗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得报考特岗教师招聘考试。
七、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在校学习或工作(待业)期间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2、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人师表,
志愿到农村学校任教,服从组织安排。
3、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1)应聘初中教师特设岗位必须取得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并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2)应聘小学教师特设岗位必须取得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并且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学历(不包括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专业专科学历)。
(3)应聘初中招聘岗位的,要求教师资格证书的任教学科与招聘岗位学科一致。
(4)应聘小学招聘岗位的,要求英语、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招聘岗位必须与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一致,其他学科招聘岗位可不受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限制。
(5)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按照《山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体检合格,并能适应设岗地区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
(6)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应聘语文学科岗位的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八、招聘程序和办法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特岗教师聘期3年。
特岗教师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原则。
1、公布需求
通过各级各类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以及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向社会公布设岗县(市、区)设岗学校分学科岗位招聘信息。
2、自愿报名
特岗教师招聘采取网络报名方式。符合特岗教师招聘条件的应聘人员,在“山西基础教育网--特岗教师招聘专栏”报名,下载并据实填写《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报名登记表》,每人限报一个县(市、区)一所农村学校的一个岗位。报名期间,应聘人员可以修改所报特设岗位及个人信息,各设岗县(市、区)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应聘人员所报特设岗位和个人信息不得更改。
3、资格审查
特岗教师招聘实行全程资格审查,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不准确、不真实、故意隐瞒有关情况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报名、笔试、面试或聘用资格,并计入诚信档案,所造成的损失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第一次资格审查在网上报名结束后进行。由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本地特设岗位应聘人员是否符合招聘方案规定的招聘对象和基本条件要求,照片是否清晰、是否符合规格要求等,并在网上确认。
第二次资格审查在面试开始前进行。市和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人严格审查进入面试应聘人员的准考证、毕业证、教师资格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网上报名登记表,以及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支教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退伍复学”等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以下简称证明材料)。
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先提交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证书合格尚未取得证书的,可由认定机构出具认定合格证明。在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前,必须提交毕业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
4、考试考核
特岗教师的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特岗教师招聘的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考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同时,为保证农村急需的音体美学科和农村小学、教学点教师的补充,对于报考上述岗位的人员,在笔试成绩60分合格线上人选不足时,从高到低适当降低分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但不得低于50分。笔试工作由省教育厅牵头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参加。面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参加。笔试考点和面试地点设在设区市市政府所在地。
(1)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的主要内容为学科知识、教育理论、教育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
(2)面试形式为讲课。讲课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基本素质、教育教学能力和仪表举止等。面试合格成绩为60分及以上。
面试人员按照笔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的人数与设岗县(市、区)设岗学校学科岗位拟招聘人数的比例为2:1。按照此比例确定同一岗位最后一名面试人员时,出现笔试成绩并列的,均进入面试。参加同一学校同一学科岗位面试的人数不足上述比例的,按参加该学科岗位笔试成绩合格的实际人数进入面试。
(3)通过笔试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于考试前在“山西基础教育网--特岗教师招聘专栏”下载准考证,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笔试。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按要求携带有关证件参加面试。
5、体检
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组织体检。参加体检人数与岗位数的比例为1:1。按照此比例确定同一岗位体检人员时,出现考试成绩并列的,按本方案明确的优先对象、学历、师范类、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的顺序确定。体检医院须具备二级乙等及以上资质。
6、拟定人选
体检结束后,设岗县(市、区)委编办,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根据省下达的特岗教师招聘计划、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提出本县(市、区)拟聘特岗教师名单,填写《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拟聘特岗教师一览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报省教育厅,在“山西基础教育网--特岗教师招聘专栏”公布。
7、集中培训
拟聘特岗教师,由各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教师岗前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师德教育、新课程理念、教材教法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等,帮助特岗教师提高教书育人能力。
8、签订合同
取得岗前培训合格成绩的拟聘特岗教师与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应详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9、上岗任教
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后,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报到手续,安排特岗教师到设岗学校上岗任教。特岗教师必须服从统一安排,若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或不服从安排者,取消其聘用资格。
九、空岗递补
第一次递补在面试前进行。因资格复审不合格等情况造成的空岗,允许本岗位笔试成绩合格、未进入面试范围的应聘人员按照笔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第二次递补在签约前进行。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空岗,允许从本岗位面试成绩合格但未进入体检范围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人员,从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拟聘人员。
十、履约管理
1、特岗教师经聘用后,与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签订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由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派遣到农村学校任教。特岗教师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由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任教学校负责。学校每年度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存入其工作档案。
2、特岗教师报到时,必须将本人的人事档案和党(团)组织关系转至签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否则不予办理报到上岗手续。特岗教师的户口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迁入签约县。
3、特岗教师服务期间,应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任教学校的管理和考核,并认真履行服务协议。特岗教师因个人原因不能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双方可以解除服务协议。特岗教师未能按协议要求履行义务的,设岗县(市、区)有权主动解除服务协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两年内不得参加特岗教师招聘考试,取消其享受的相关政策优惠,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4、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后,对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设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发放《特岗教师服务证书》。特岗教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自愿留在当地继续任教的,按照规定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办理编制、核定工资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手续。对重新择业的特岗教师,各设岗县(市、区)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并且可享受一次服务基层项目岗位有关待遇。城市、县区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服务期已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
5、特岗教师任教第一年为实习期,服务期满留任办理转正定级手续的,不做实习期要求。特岗教师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在当地留任后,3年服务期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能完成服务期的,从事农村教学工作的服务年限不能计算为工龄。
十一、保障政策
1、特岗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7]62号)和《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山西省内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岗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2、切实保障特岗教师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各地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特岗教师工资,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文件要求,落实特岗教师应享受的绩效奖励、生活补助和社会保障待遇,落实好周转宿舍安排等工作,切实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确保特岗教师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
3、特岗教师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特岗教师服务期间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期满留任的特岗教师办理入编手续后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4、特岗教师任教满1年后考核合格的,设岗县(市、区)要将特岗教师纳入当地正式在编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5、特岗教师在评优评先、国家法定假日、婚产假、加班补助,以及伤残补助、抚恤金等方面,享受当地正式在编教师同等待遇。
十二、有关要求
1、实施国家特岗计划期间,各设岗县(市、区)不得再以其它方式补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施省特岗计划期间,各设岗县(市、区)可按照本地区中小学校空编情况,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补充中小学教师,补充情况及时报省教育厅。
2、各设岗县(市、区)特岗教师编制、工资、社保、津补贴等落实情况,纳入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政策落实督导检查范围,定期进行督查。对于特岗教师工资待遇及相关配套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将严肃进行查处。
3、特岗教师招聘期间,相关信息主要通过网站、个人电子信箱或手机等方式发布或通知,应聘人员应准确提供个人电子信箱、手机等联系方式,及时关注山西基础教育网以及设岗市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发布的笔试、面试、体检、递补、拟聘等信息。因应聘者个人原因影响本人应聘的,责任自负。
4、本方案由省委编办,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山西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
(编辑:李玮豪)下一篇: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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