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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依据军队文职人员招聘考试法学类专业科目考试大纲,,每一位考生需要重视,国际法学作为其考查对象之一。对于这一部分,考点主要分布在国际法学的基本知识点,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接下来我们就对国际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一、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起源
(1)国际条约。条约是现代国际法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
(2)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3)一般法律原则。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使用,然而其在国际法理论和规则发展商有重要意义。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其包括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三、国际法的特点
当代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这种客观现实就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出现如下特点:
(1)立法方式不同:国际法的规则由国家之间在平等基础上以协议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一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2)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某种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乃至个人,也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3)发达程度不同。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时间较短。
(4)强制力的依据和方式有所不同:国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而国际法的依据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称为协议意志。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它具备一下基本特征:
1、各国工人,普遍接受;
2、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贯穿国际法的各个方面;
3、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但并不是所有的强行法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还须符合上述其他要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任何国家都拥有主权,各国都有义务相互尊重主权。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中,各国都有平等的国际人格,在国际法面前地位平等。
(2)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
不干涉内政原则,第一,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维持或改变被干涉国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第二,国际法允许国家在平等和自愿基础上,根据国际条例或国际义务,对他国进行援助。
(3)不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原则;
1,不得使用武力原则首先禁止侵略行为。
2,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不仅包括禁止非法进行武装攻击,还包括禁止从事武力威胁和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民族自决原则;
5,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义务是国际法有效性和国际法律关系稳定性的根本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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